对于心存怀疑的问题,先学会拒绝,然后问一句为什么?人家都是情人想办法成为正室,从正室变为情人,谁愿意?正室离婚还得有财产分割呢,一生不吭就把你逐出门外你觉得合理吗?
首先企业想与你签订劳务合同,就是把你转给劳务派遣公司了,一切的劳动关系都变了,其实就是说明公司觉得你已经不合适在现在的岗位,变更之后他可能会派你到别的岗位,存在降低你的待遇情况,但是变更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尤其像你这种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先解除给予双倍赔偿,才能签订劳务合同。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有明确规定。
但强势的公司可能给你三个选择,1.拿双倍赔偿走人。2.调岗,待岗,给你压力让你辞职。3.乖乖签劳务合同,名义上你还在这工作着。考虑一下那种比较合适。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都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像这是一些职能部门为了为了补充人员不足而使用的方式,有的工厂企业也闻风而上,说到底就是为了减少负担,这样一来员工根本就没有安全感,归属感,谁还会为你打工?
年年招工难,用工荒,是大家不愿意工作了吗?不!是大家凉了心,看到在人才市场那些打着大牌子,费力吆喝年年哭着喊着招工难的,都是工人流动性大的,无时无刻不在招工,一个待遇好的企业不会频繁招工,那些常招工的企业就没想过如何留住人才,用之则哄,不用则弃,在一些企业老板眼里是马,是牛,甚至不如一条狗。
根据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十年以上,并且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你如果没有法定的过错,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赔偿。
那么公司现在将你的劳动合同转为劳务合同显然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务合同是指为公司提供临时性的劳动,公司给予一定劳务报酬的法律行为。而你这种需要在公司固定上班,并接受公司统一管理的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况且你已经公司与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没有理由给你转变工作性质。
所以鉴于你现在的情况,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公司不同意,执意要求给你转成劳务合同,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感谢邀请。关心这类问题的朋友比较多,今天就说的细一点。首先简单的说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二者的区别。
首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自愿协商,接受劳务的一方只需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受对方当事人的管理和支配。
其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行政法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所以说,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才能去法院。而双方因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_a***_]讼。
再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建立合同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必须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但劳务关系订立合同的形式比较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另外,劳动关系当中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但劳务关系的主体不特定,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都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了解上述区别之后,再回到题主的原问题。首先题主说自己之前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单位单方面变更成劳务合同。如果非要说单位此举合法,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题主是女性同志,今年刚过了50岁的退休年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说在你到达退休年龄之后,你和单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经终止,如果此后你继续在单位上班的话。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当然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用工是不是劳动关系?这个学术上是有争议的,在此不再赘述。
如果题主还未到达退休年龄,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此举肯定是违法的,而事实上,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并不是换个标题这么简单。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要从实质内容上进行考察,根据劳社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以下几个: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派,从事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是因为用人单位一纸协议就可以规避的,题主大可以放心,如果双方因为此事发生争议。题主大可以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投诉。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的可能。就是双方自愿解除原劳动合同,劳动者自愿分包用人单位的一部分业务,之后双方便成立了劳务关系。当然上述情形,基于双方的自愿基础之上。
如果都有的回答感到满意,请点个赞。如有更多劳动争议,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请关注并私信我,我将会耐心解答。
谢邀!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肯定不合理,中国只有《劳动法》,劳动合同书是受法律保护,劳务合同不受保护。具体细节条款请查阅最新版《劳动法》,不在此一一搬抄过来!
本人想说说用人单位为什么这样做?其实都是套路,是一些企出HR经理为了避免因开除或调岗导致***,违规要求员工签定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中有一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其劳动关系为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不可轻易开除员工,当然员工有利用价值单位肯定不会开除,开除成本太高。有***的一般是企业觉得员工己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或工作不够认真,仗着是老员工做些擦边球的事情!这种员工企业领导很是头疼,所以会想方设法制造与员工矛盾,比如调去环境差的岗位、比如调薪、还有就是减少奖金、再有就是钓鱼执法。总之想尽办法让员工自己走!在走的时候,HR经理为了减少麻烦,通常就拿出你当时误以为一样或你当时不好意思拒绝的己签好的劳务合同给你,让你去找相关部门仲裁,这时的你苦日子开始了,会让你筋疲力尽,最后不了了之……!
所以,千万别因不好意思而不敢拒签劳务合同!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多年工作总结!具体请参考最新《劳动法》,如有***,请收集并备份好相关证据,找仲裁部门协助处理!如果不行,再找相关律师……!
所属关系变了,劳动合同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你在公司所发生的事情都与公司有关。劳务合同是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工作单位关系,你和劳务公司是合同关系,你在工作中的事情主要与劳务公司有关。因此是不合理的。
首先你要明确一点,主体变更是更换了老板还是更换了法人?更换法人无关紧要的,更换老板需要从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旧老板不愿意接受可以让新老板负责。因为新老板承接了公司同时也就承接了公司的所有责任与义务。
有两种情况:1.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产生主体变更时,原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如果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需要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仍然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的用工主体如需使用新的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主体、岗位、薪资或者期限进,变更,且将用人单位增加或者改变的条款添加到劳动合同变更书中。这样可以规避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终止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工龄需要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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