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知名艺人会聘请律师就其代言或者品牌合作合同存在的合同终止风险进行评估,并约定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间出现影响各自形象的负面事件的单方解除权。
在本案中,合作品牌存在损害艺人所在国国家利益,违法所在国公序良俗的情形,给艺人表演带来声誉或者精神损害(道德谴责),艺人有权利依据合作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约定,艺人亦可以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之不可抗力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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