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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及代理律师讲解***

  1. 如何看待不同的律师代理对判决起到影响的这种情况?

如何看待不同律师代理判决起到影响这种情况

总的来说,做律师是个技术活。像普通行业一样,从事时间越长,经验越丰富。像是一位修车师傅,车抛锚了,看一眼或者听一声就知道问题在哪里。每个案子有其特殊性也有其共性。经验多的老律师根据第一印象就能迅速做出反应,抓住关键点以及漏洞。而年轻律师却由于经验缺乏甚至知识缺乏,有时候难以形成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另一方面,对于一个案子的影响,律师的代理词至关重要。开庭的作用恰巧在于你能说服主审法官。因此不同的律师发挥的作用绝对是不一样的。

法海一粟认为,不同的律师代理,能够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1、真实的案例。原告诉称:2012年8月31日,原告即已经全部履行自己义务,而被告即应支付全部款项。2017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承包款300万元。被告答辩:自2012年8月31日后,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最后认定,自2012年8月31日起,本案诉讼时效产生,而此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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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海一粟的观点。本案全部诉讼材料法海一粟已经看过。法海一粟认为,本案原告败诉,完全在于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失职。

(1)原代理律师应当知道本案存在时效问题。因为,律师在诉状中十分明确的写道:2012年8月31日,被告即应支付全部款项。既然如此,从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时间已经经过了5年之久,期间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就是律师需要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本案就不能***。

(2)原代理律师没有仔细阅读原告的证据材料。从原告***所依据的合同内容来看,被告支付承包款的方式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分六期支付,其中最后一期付款的条件为“交工资料提交给发包方后一个月”。既然如此,本案就属分期付款合同。根据最高***规定,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期限届满时计算。日前,法海一粟在阅读证据材料时,曾听原告无意中说一句“交工资料目前还没有提交给发包方”。据此,法海一粟向原告方提出,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开始。因此,最后一期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是,这个决定本案胜败的关键事实,原代理律师没有关注。据此,法海一粟认为,如果原代理律师当时从分期付款角度考虑,认真理解最高***关于分期付款情况下诉讼时效计算的规定,那么,本案就不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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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不同的律师代理同一案件会出现不同的案件结果!这是虚拟的。与“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河流”的哲学命题一样,同一案件不可能由不同的律师在绝对相同条件下进行代理活动本人以为,不同的律师代理同一案件会出现不同的案件结果。如果是正常结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只会是两个原因:一是不同律师的业务素质不一样。二是不同主审法官的业务素质不一样。

一个投资争议案件的事实、证据完全一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其理由是缴纳出资的收条所称是收到刘某缴纳的出资款,而该案原告是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一审法官据此认定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官认为本案原告应当为缴纳出资的刘某。一审原告换了个律师上诉后,二审法官认为,虽然收条所写是收到刘某缴纳的出资,可投资合同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投资合同上有刘某的签名和甲公司公章,还有甲公司营业执照列明刘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据此认定刘某是代表甲公司缴纳出资,甲公司为本案原告适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原告原审的诉讼请求。这就是因为法官业务素质不一样而导致不同的律师代理同一案件而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真实原因。现实中,因为律师的业务素质不一样也有可能因为一审律师业务素质稍差而导致败诉,上诉后二审律师将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与事实的因果关系讲得清清楚楚而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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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正常情况下不会还有其他导致不同律师代理而出现不同案件结果的第三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