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合理!
王Sir也在新闻上认真的看了一下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公司的原因欠下巨额债务。吴女士虽说并不知情,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吴女士名下价值千万的房产,是否属于吴女士个人财产能否被执行?
吴女士在10岁时,其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吴女士名下,那该房产属于吴女士个人所有还是其父母所有?我们知道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所有判定,该房产登记在吴女士名下,属于吴女士个人财产。法院对吴女士名下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合理合法。
就是为了避免发生像吴女士一样的问题,我国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个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改变就是“共债共签”原则。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了,没有配偶签字的借款协议,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是这个司法解释是自2018年1月17日才实施的,法不溯及既往,吴女士的案件只能按照以前的法律要求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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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经营公司欠下债务,因无力还款,债主黄某某将冷某某及妻子吴女士等人起诉至***,要求偿还借款本息3024万元。2017年10月,攀枝花中级人民***判决吴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和丈夫冷某某等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其实这个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要特别注意这个裁判时间,这是2017年10月份的判决。那时候民间借贷的裁判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处理。内容是“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那时候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我们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律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这个司法解释条文不管债务产生原因,不管借款用途等等,笼统的责任承担显然不合理。该条文一直也被大家所诟病。我们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2018年1月17日才实施。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我们以往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思路和结果。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了一个“共债共签”的原则。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也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所述的情况,为了维护光广大妇女权益。这也算是我们妇女维权的一个结果。
虽然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这个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我们法律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之前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那还是按原来的处理。所以我们***在针对以新的司法解释为由申请再审是极其的慎重,只有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会再审改判,否则原则上不会以此为由再审并改判。毕竟,一旦这个改判,那以往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就得全部推倒。
吴女士已经申请过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吴女士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攀枝花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吴女士提出的监督申请决定。***向来很难,吴女士也表示不会放弃,仍然会继续申诉***。
这家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进口汽车的销售和维修业务,注册资本500万。
据新闻报道,吴某和冷某于2013年[_a***_]。
2016年的时候,负债公司的股东变成刘某和冷某(即吴某前夫)两个人,两人各持股50%。
2016年当年,吴女士自己还成立了一家二手汽车经营公司。
从2017年开始,冷某的公司就开始频繁陷入到各种被执行案件中,涉及多起借款合同纠纷:
也是在这一年,吴某和冷某离了婚。
其实,除了新闻里提到的债权人黄某的3000多万的欠款,天眼妹发现,冷某的公司至今还有3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全部显示为“全部未履行”;以及今年又新增了两条被执行信息,执行标的累计有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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