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从轻、减轻、无罪辩护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委托人对受托人忠诚的需要。
律师代理与辩护尽管是公法上的代理(三大诉讼法),除了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审查代理关系,以及律师除了法律援助不可以免费代理外,其他情形准用民法上的代理。相互信任是代理的基础,代理人忠诚于被代理人也是代表的特点,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律师举报、揭发罪行与忠诚义务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辩护人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如果律师不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谁来保卫你的权利。律师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保卫***、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私权。
如果律师不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以后你如果碰到事了,谁来保护你的权益。?
不管什么人,都有他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带着有色眼镜看人。
立法制度设计: 这主要是基于法律对律师做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立法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的时候,只能做无罪辩护、从轻辩护、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而不能做发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的从重的辩护意见。
可见,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规定的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职责。而不能根据律师个人的好恶所决定。因此,前段时间社会上有的道德君指责陈某律师为某强奸犯辩护从轻,指责律师的道德问题。纯属无知和无聊,甚至是用心险恶和对现代法治制度的破坏言论。
律师就是凭自己的口才和经验赚钱,有时候明知道犯罪嫌疑人证据确凿,碍于职业道德,也要尽量做减刑辩护,这并不是道德问题,而人法律面前***平等,都有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花钱请律师也只是将自己的权利发挥最大作用,而作为律师也不能在法庭上信口开河,必须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不是减刑,而是轻罪辩护。首先看能不能做无罪辩护,然后才是轻罪辩护。从法理来讲,控方,也就是通常说的检察院,指控、并举证犯罪事实,辩方,也就是律师,也举证、或反驳辩方的证据,控辩双方唇枪舌剑、证据往来,法官居中裁决,当然有陪审团的法庭,陪审团一言不发,就听控辩双方吵架,最后凭着自己的良知,做出有罪或是无罪的判断。有时候,案件久拖不决,律师会劝说被告委托人承认有罪,这叫辩诉交易,检方作为回报会建议做轻罪判决。不要以为律师收了钱,才做轻罪无罪辩护,不收钱的法律援助也是这样啊,这是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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