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此前回复的一问题,与此题类似,参见***s://***.wukong***/question/6701466251304108300/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侦察机关、检查机关调查取证、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嫌疑人进行辩护。
虽说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是拘留仅仅是刑事案件的最初级阶段,仅仅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最初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审理等多个过程,直至法院判决。在这些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并非是绝对正确(即使是***还有诸多被再审改判的案例)。在较长拘留、羁押期限内(这个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有多长,可以自行百度),辩护律师可以做很多有用的工作。如果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可以取保的法定情形,辩护人可以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律师经过对全案分析,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及其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会见检察官,并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争取在37天以内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其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即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也可以以不存在羁押的必要性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到了审查***阶段,辩护人还可以根据阅卷的情况,结合相关案情,提交不***的法律意见书。对证据不足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不予***。即使是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符合***条件,辩护人也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向检察官提出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主犯从犯,是否有从轻情节等辩护意见,这样能使被告人处在相对更有利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为保护辩护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做了相关规定:
如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在中国律师有毛用,只是多一个油嘴滑舌的辩解罢了,如果被刑事拘留肯定是证据确凿,请律师就是一个做传话的而已,有什么没有交代吩咐的传一下话而已。
在中国如果案件明确认罪就好,快速通道处理,重新做人。请了律师法官大人都看不爽你,只有加***官办案情绪加大你的罪行。原本3年,给你来个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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