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只写《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比较笼统,为避免纠纷,应明确劳动报酬金额或计酬办法为妥 。
不违法的,人家公司的法务部的员工是法律专业的人,他们熟悉法律,签合同是按当地最低标工资签的,他实际发工资比最低标准工资高,就是为了招新员工,如果是发最低工资你也不会进去上班,但如今发最低标准工资给你,只有两种原因,你胜任不了公司的工作,人家不想要你了,就发最低标准工资,让你自己走,另一种原因就是公司想载员,但不想发N十1的工资,就发最低标准工资,让你自己辞工走人,人家省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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