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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6条

  1. 签了劳动合同却不按合同给员工待遇,这合法吗?员工该怎么办?
  2.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3. 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补偿怎么办?

签了劳动合同却不按合同员工待遇,这合法吗?员工该怎么办?

楼主你好,如果不按合同发放待遇合法,那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所以显然是不合法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中就包含了劳动报酬,也就是薪资待遇。

并且我们要搞清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将用人单位承诺给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社保保险工作地点,公司名称等落到实处,以防公司对于员工承诺的项目不兑现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也是员工稳定就业的保障。

所以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标准履行自己义务比如工资签的是8000,应明确好是税后还是税前,税前8000的往往到手就缩水了,税后8000,就是到手会是8000。这是一个要注意的点,比如合同写的是要交五险一金,结果没交也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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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面写的条款没有落实到位的,都可以认为是公司存在不合法行为,员工可以先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协商,协商不妥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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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和公司人事了解协商,注意,协商过程最好录音,保留证据,如协商一致遵照合同,则完事了。如协商不一致,则以合同,录音为证据,举报投诉至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或提请仲裁

首先,提问者要与所在单位的人力***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询问为什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你相应的待遇,如果人力***管理部门的解释抑或你们沟通后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万事大吉;但,如果沟通无果,即提问者就职的企业还是不按照与你的合同约定内容给予相应的待遇,且没有能够与你达成一致,那么,提问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劳动仲裁以维权

劳动合同法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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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是干嘛的,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该怎么办?当然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劳动监察部门查处,责令单位补发工资。


任何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签订双方都有义务履行,不履行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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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的事,当然要依法要求其改正。

关于劳动争议,我们国家有三种解决途径。

一,调解

二,仲裁,

三,起诉

您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您认为比较合适的解决途径。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_a***_]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虚假入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情形;劳动者因为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为伤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困难和经济性裁员等情况。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职工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补偿怎么办?

请求公司按规定补偿,希望你合情合理合法,循序渐进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仅提及“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是关于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计算

是否取得合法补偿,首先你要确定你被解除合同理由,解除理由是否正当合法,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譬如是否提前30天通知),明确你根据法律适用情形及获得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

其次,你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公司经营信息、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等,越多越好。

另外,你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我建议你先易后难,舍小取大。先和公司协商,实际上公司尤其是HR都是知晓相关制度的,如果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直接申请调解,最好通过内部解决。协商不成你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协商解决。协商中如果单位不能足额赔偿,建议不要因小失大,越快越好解决问题。协商不成,你也可以选择仲裁、诉讼,一般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再诉讼,不建议走到这一步,时间长,成本高,多费周折,而且可能影响你找工作(涉及到背调)。但如果索赔额比较大,证据充分,单位比较恶劣情况时,那也维法到底。

最后,值得注意和提醒的,劳动争议不要拖延太久,一是影响你的工作生活,另外仲裁和诉讼等都有严格时效问题。

总之,希望你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谢邀,楼主所提的问题应该是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