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叫证据!
簡單說: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存在的事件!
在訴訟中证据十分重要!
证据是依照訴讼規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維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证据七种、但是、必須收集、根據、提供等程序合法!真实合法!運用证据之間、证据链接合法才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所以說不能说律師提出的证据***必須要採用!
是要***经过反复认证后才能謹愼的***用后、做为判決的根据!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事人一方的问题,也可能是公权力机关的问题(公检法每个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因此用公权力机关来代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自身能力等,我们具体来分析这三个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一般包括证据本身有问题,也包括提交阶段和时间有问题,证据本身有问题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想要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这三个性质才会考虑是否被理睬的问题,只要这三个性质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不会被理睬。
2、阶段和时间的问题。作为刑事案件来讲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的,每个阶段都有该做的事情和工作,***如这个案件在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任一机关时,律师提交证据时,没有到相对应的机关,在实务中一般将材料退给律师并告知你去相应的机关去交相关的证据的材料。
3、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这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反正各种原因就是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原因,但是重点就是在这个地方,对于解决的方法,下文也会重点讲述。
第二、解决的方法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都有解决的方法,但是相对于第一种来讲可能证据来源方面已经灭失,不存在从新搜集的可能,因此,在实务中应该着重小心应对。剩下的比如关联性问题,则没必要再次提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合法性和客观性,除了灭失不能再次搜集的情况,都可以从新搜集提交。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就要相对应的部门,在实务中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除了浪费点时间。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就要认真对待了。不理睬时,可以到***审理阶段在进行提交等,跳过了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本应该提交而不给理睬的情况,但是这种就比较被动,对很多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定性的证据,应该越早提出越好,这样可以尽早的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早的沟通。因此,在这个阶段证据不被理睬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控告,以受理回执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书面材料来进行请求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对于不予理睬的证据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审时在详细进行质证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一、委托律师可不可以掌握“关键证据”
什么是“关键证据”?直接明了的说:就是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
刑事诉讼案件,是公诉案件,这是基本常识,无需更多解释。
既然是公诉案件,就存在着公诉指控主要案件事实及对应的罪名。因此,表面上看: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也就是“关键证据”一定是掌握在公、检两家手里,不然,无法启动逮捕、公诉。
但是,有没有可能公、检掌握的“关键证据”,是非法证据?虚假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答案是肯定的!并且这些所谓的“关键证据”就无法证明指控案件事实真实客观性。
于是,如何证明“非法证据、虚***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的证据,就成了“关键证据”。而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这样的证据,并掌握在自己手里,以对抗控方。
1、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审判、重审、再审五个环节,哪个环节不被理睬,救助渠道和方式各有不同。
2、“不被理睬”是不入卷、不让出示、不***信,哪一具体表现,才知道如何正确合法维权。
3、是无理由,还是有理由不充分的“不被理***”,也要清楚明了。
一【《刑诉法》对当事人上诉权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刑诉法》对上诉期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_a***_]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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