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
现在检察院实行员额检察官负责制及捕诉合一,即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由原先各由一名检察官承办,集体讨论决定改为两个阶段均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并决定,特殊情况才集体讨论决定。律师的作用就是协助检察官将无罪、微罪、疑罪案件“止步”在审查批捕阶段。一旦失误“闯过”批捕“关”,***到法院就成必然。指望***“冒犯”公安、检察而宣告无罪,虽不能说绝无可能,但概率极低。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以下就是辩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6.辩护人应当向***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另外,根据律师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这个犯罪嫌疑人可能犯下的罪行情节和造成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究竟有多恶劣啊,就连辩护人都觉得他该死呢!?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如果真切感觉到嫌疑人很该死——那这个人一定是个失败的辩护人。说明他的情绪容易受到对方(受害方)的呈堂证供的干扰,导致他弱化或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因为辩护人首先得遵守自己的职业规则,就像普通人工作时要遵守自己所在单位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一个道理;辩护人该做的就是从逻辑严密的“证据”中寻找“漏洞”、从依据法律条文量刑的过程中权衡轻重,尽量为自己的辩护对象争取到最大、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这才算是尽到了自己对辩护对象应该负的责任;同时又遵守了这个职业的规则;更展现出了自己精准的[_a***_]水平。
大约该是这样做吧?作为外行人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只能想到这种程度。
这不是律师,这是颂棍。碰见这类律师,当事人要小心了。能说这样话的律师,法律素养和个人休养都要打上问号。律师能够决定官司的输吗?只能说律师费没有输赢。
一双慧眼,把人生百态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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