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解释,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上班时间中途办私事,不属于“上下班时间”这个合理的工作时间范围。所办事务也不是单位交办的,不属于“工作原因”,恐不能算作工伤保险范围。
至于单位是否有责任 ,更多的也只能以非因公负伤对待,给予治疗期以及治疗期待遇,具体各地标准有差异。
谁敢保证一辈子家里没有个特殊事?这是人之常情。若是经过和领导打了招呼(又符合合理路线及对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该按工伤对待。曾有案例:一工人私自出单位办事,办完事后在回单位途中发生了对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定为工伤,工人私自出单位属于***,单位可以按***处理,但条例没有规定因员工***后就不在享受工伤的规定。
法律只能控制情绪正常的人,人在情绪冲动的情况,别说法律控制不了人,连自己的生命都不会在意。法律只是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情绪下,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
有一句话说的好,千里之外无王法。讲的就是人在个体对个体的情况下,在不能第一时报警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自己来保护自己。别人打你,你不还手自卫,把你打死打残,你找谁说理去。
因为通过法律维权需要很多的时间和金钱,殷先生首先他没有那么多的金钱和时间,他只是一个普通的一线打工人。而他被克扣的工资就是他的活命钱,现在出门在外的打工人,命都是非常苦的,那三个人也是命里有这一劫,坑人坑到了一个有血性的打工人。
而两个律师之间互殴,就更非常简单了,因为他们知道通过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物质利益。但出不来心中的闷气和怒火,但跟对方打一仗,心中的闷气和怒火就出来了。
人活一口气,人活不也争一口气么?从上述两个案件来看,都是因为要争一口气,而这一口怨气是日积月累,而发生的事只是一个导火索。
法律也是有空子可钻的,懂法的律师更会钻。比如我们公司老板和老板娘都吃过这个亏,借钱给人家一直不还,到起诉的时候人家已经和老婆离婚了,财产都转给老婆了,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了,想申请强制执行都没有东西可以执行,***只能判你胜诉其他就无能为力了。这时候懂法律也没有用了,干吃哑巴亏啊!能不火大吗?
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要动不动就拿法来说事,事情发酵了,法就来评判了,需知,在发酵的过程中,法就参与进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事件的结果,才是正解,很可惜,人不是神,社会也不是1十1=2这么简单,社会太复杂,人心难测,所以,尽管这些事情时有报道,但还是在发生,谁又能肯定当事人不知道后果?用冲动是魔鬼一句话就能解释清楚?他们,又想表达什么???
不是不懂法、是缺少良知、被欲望引诱、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争斗!无理性时、是魔鬼控制、人在冲动时、都是心魔作怪、人过后会后悔、就是人回复理性主导自我。死不悔改还会继续作乱、甚至走上极端、你让他***律、他比谁都会讲、就象那些大贪官讲反腐比谁都会讲、因为他在伪装、骗人最终还是害了自己、就是背离本性无良知、知行不合一,名利至上、自私自利,一旦触动了利益、拨釗相斗,终成大错,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是不自觉的,是被欲望操纵的、私欲埋没了本性、,人只有修心见性,才能至良知、做到真正的知行合一。才不会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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