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犯罪的职责是公诉机关,实际上是由检察官一人或多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指控被告人涉嫌何种罪名、有什么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否形成锁链。
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刑事诉讼规则,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的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则将被认定为坦白或自首。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获得刑事辩护律师帮助非常重要。犯罪的主观故意及供述往往影响案件的最终量刑。
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因为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那么推定当事人是无罪的。
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毕竟有差距。换个角度来说,虽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务中,往往忽视或是没有对证明标准提出如此严谨的要求,逐渐演变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
所以刑事诉讼逐渐演变为控方说当事人有罪、辩方说当事人无罪、罪轻这么一个逻辑。虽然刑事辩护仍然是以控方的指控事实、逻辑、证据为靶子,但仅仅”防守“对于部分案件来说,仍是不够的,对于确实存在无罪理据、有无罪证据的案件,辩方必须要"主动出击",主要表现为举证。
所以,对于辩方能够出具、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案件,可能一两个关键证据就能完全推翻控方的指控事实,当然越早”自证清白“越好,刑事案件无小事,任何人都耗不起。
对于部分无罪理据不明显、或者辩方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就必须是打控方的指控事实,毕竟法律没有要求当事人”自证无罪“,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辩护方向,自然就是这个道理。
刑事案件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检察院提起公诉为界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侦查机关、检察院有义务证明有罪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就必须撤销案件或判决无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提供自己不在场或无犯罪可能的证据,还是对自己更有帮助的,更能让法院检察院信服的。
此处的当事人描述不是确切,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参与人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专门机关,如公检法等;一类是诉讼参与人,而该类又可以根据是否与诉讼结果又直接关系来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想此处的当事人应该狭义理解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普法:二者区别在于以是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而诉讼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为检察院和自诉人,诉讼证明责任主体是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主体,而举证责任又是提出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自诉人相当于原告,应当举证不必多言。
而被告人需要自证清白吗?不需要,很简单,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就要承担自己有罪的后果的话,这是可怕的,古往今来多少人因欲加之罪而含冤入狱,因此国家在制定举证规则时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不得自证其罪”,也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错案的发生。那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是可以拿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呢?当然可以,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体现,是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只不过他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也不需要为自己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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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巨额财产***必须要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才能脱罪之外,其他的案件都不要求自证清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证明你有罪的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而在他们证明你有罪之前,并将会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否则他们就不会对你提起公诉。
在***公开审理时,你虽然有答辩的权利,可以对证据链提出质疑,但是并不会影响证据链本来的作用,***会根据证据的情况来对你做出宣判。
而你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并不必然导致自己被定罪(如零口供案件)。
刑事律师和刑辩律师这个分类个人认为不妥。刑事辩护是刑事案件律师众多业务中的一种而已。民事律师就是[_a***_]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
个人始终认为这样的区分是很粗略的。传统的、普通的案件,有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都能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细分领域也在不断的考验着律师的水平。我认为,传统的万精油式律师将逐渐被淘汰,而专业化律师才是大势所趋。我反对SirJanzen说“离婚律师、拆迁律师、辩护律师”是忽悠人的,因为目前确实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律所在打造专业化、精品化的团队。以我们成都为例,有家只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有著名的只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所,上海有专门代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律所。敢称自己是离婚律师,刑事案件律师的,那必然也是以扎实的实战经验(代理过大量同类案件)和深厚的理论研究为背景的。你要知道,一旦贴上标签以后,对律师是有利也有弊的,你说你自己是刑事案件律师,那么我有其他民事案子我就不会找你。这样专业化、精品化的律师事务所还不多,但这样的律师团队挺多,尤其是大型律师事务所,首先律师人数多,***丰富,整合***的速度也够快。
刑事律师是指专门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其具体业务有: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申诉;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等。
刑辩律师是指专门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其业务是刑事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律师是专门在民事诉讼中为原告或被告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其具体业务主要有:代理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出庭参与诉讼活动、代理原告或被告上诉,代理原告执行等。
民事律师与刑事律师及刑辩律师的区别:一是执业范围不同,前者的业务范围只限于民事诉讼领域,后两者业务范围主要在刑事领域,有时也涉及民事领域。如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就属民事范畴。二是服务的对象不同。前者的服务对象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后者的服务对象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辩护人绝非律师不可
既使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未取得律师证,仍不得以律师身份充当辩护人,以其他身份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辩护人作了明确规定,即犯嫌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辩护人"。
这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两人可以都是律师,也可以一个是律师,一个是其他公民。也可以都是犯罪嫌疑的监护人,亲友。就是说是否请律师,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请的。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可做辩护人。
父母不在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按顺序可做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部门同意。
首先,你要明白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由此可见,辩护人属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诉讼参加人。
辩护人不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由此可见,只有以上三种人,才可以担任辩护人。
你不是律师,但如果属于以上后两种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如果不属于,对不起,没有资格。
我就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可以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但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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