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用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可以主张两倍的工资补偿。
在你提到的这个问题上,你最主要的责任就在于证明,你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么一个事实。你尽可能的提供工资单,入职证明,工号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解决方式: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主张两倍工资补偿,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相关事宜最好是聘请律师解决。
既然参加了公司就是公司的一员,国家虽有试用期说法,但不法商家为逃避责任,只想赚钱,不管不顾员工***,以及保险交纳,甚至遇到出麻烦就以无合同为由,推脱责任。事实上,只要有劳务参与手续,在各公司劳务登记部门都可找到入职审核资料,还有劳务工资发放表,都可作为参加工作和时间长短的依据,还有工友证明等,这些证据都能有效证明其员工的身份信息,有信息自然讨还说法就有了基础依据,再按所谓的事实据理力争,国家劳动法,作业操作规程,各行业有各行业的标准要求,只要按规程守法工作,坚守劳动记律,有律师更好解决纠纷。
不知道是你很傻很天真,还是公司很傻很天真!不懂上网搜下啊。
看看2008年1月1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怎么写的:
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如果你工作未满一年,你可以向公司人事部门陈述,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辞退无效,你可以要求继续参加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之前参加工作时间的两倍工资。如果工作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辞退,你可以要求进行参加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双倍的工资。
2、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工作,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支付你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公司不愿意支付,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寻求帮助。
那你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劳动法规定所有用工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保险,他没有与你签合同,那你直接去劳动仲裁告他,拿出你在企业工作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证人等),同时,由于没有签订合同那企业基本也不会给你上保险,所以,你还可以要求企业给你补交保险并赔偿相应损失!
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签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_a***_]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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