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裁判文书没有生效以前,谁敢说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楼主也太主观片面了一点,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由公检法一手包办,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冤***错案发生。
举个简单的案例:上个月一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案件,拿到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函的时候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量刑2-4年,罚金25000元,而且开庭时间都确定下来了。按道理来说吧,辩护律师基本上无所作为了,也就是走走过场。可是我去检察院阅卷以后,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了如下问题:1、被告人系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投案,而起诉书认定为抓获;2、被告人到案以后,向刑侦人员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具有立功表现,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被告人并没有向公诉人告知这些情况。回所以后,第二天就将上述情况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承包检察官。后来开庭,立功没有被认定(公安机关无法核实),但是抓获改为了自首,这一来一往,刑期少说也会减轻6个月左右,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很多网友不知道多判6个月与少判6个月的区别,不但少受6个月的处罚和劳动改造,一个成年人,花6个月去打工赚钱,少说也能赚几万块吧。援助律师,没有收你一毛钱,帮你减轻了6个月的刑罚,这难道不是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和争取,定个抓获从重处罚,被告人能怎么样呢?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当然有了。一个完整的、公平的案件,必须要事实确是充分,适用法律必须正确。所以,刑事辩护的意义非常重大,就比如比喻的***一案,不能从当事人杀了人而定***罪处罚。还有很多情形需要界定,是故意***?过失***?还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为民除害?这牵扯到一个辩证的逻辑。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深入的思考、研究,需要辩护人的法律储备、辩护经验和辩护人的睿智,能够化解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争取为被告人做罪轻、无罪甚至有功的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既然是刑事案件,公安侦查,材料完整了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判决,整个阶段3个部门,律师如果从公安阶段就介入费用稍微高些,但被告人肯定希望律师早些介入。你这个问题有2个问题,一20万请律师,把希望寄托在律师罪轻辩护甚至无罪辩护;二如果是犯罪了,肯定是宣判的,这不是民事诉讼
您认为什么是胜诉?有罪也能辩成无罪释放吗?把太阳说成月亮,结果全世界的人都信了。如果这样的话,律师最来钱的方式就是抢银行,然后自己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胜利!当庭释放!
委托律师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收费按标的收,你愿意给,就要遵守合同规定,没有哪一个案件能百分之百的赢,案件没有赢,难道律师没有开展工作吗?无非就是你觉得案子没赢费用收的高了而已,那反过来案子赢了,你是不是要再多给啊,肯定不可能。愿赌服输是最起码的契约精神。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胜诉败诉有较清晰的判断标准,所以很难认定胜败。另外,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不能以结果作为代理费[_a***_]的支付标准。如果律师在代理活动中没有违规或重大过失,履行了辩护职责,律师费是不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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