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主要集中四个方面: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3、社会影响重大;4、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召开庭前会议主要集中在重大、复杂、疑难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而且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此,《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庭前会议,法院主要听取的意见集中在管辖权、回避、是否公开审理、排非、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申请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出庭、是否对涉案财物权属有异议等方面,几乎囊括了程序的所有方面,可以为庭审的顺利召开“铺平道路”、“排除障碍”。
应当说审判实践中,以召开庭前会议为例外,以不召开庭前会议为常态,因为在***时间和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不可能保障大多数案件都召开庭前会议,这不现实,也不能体现诉讼效率。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是必要的,尤其对于被告***数多、指控事实多的案件,每名被告人或辩护人都可能有自己对于程序和证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庭前不能统一,一大堆被告人和辩护人就会因为一两个人的不同诉求而延误庭审的正常进行,这对于***是很麻烦的,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所以庭前会议就是要在庭审之前广泛听取意见,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对于保障庭审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而且庭前会议解决的都是程序问题,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实现实体的公平公正!
刑事案件***为何要召开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正式开庭的补充,庭前会议是***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一方在开庭前最后的一次庭下交流沟通,这样有利于***在居中位置听取双方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庭审的工作。如果有的问题准备不足或者发现被告有更大的犯罪行为或者发现被告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足以用刑事处罚,还会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所以,不论是公诉一方还是被告一方或者审判机关,都应该重视开庭之前的庭前会议。(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9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