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意思应该是,这所房子如果为民间借贷做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还款之后,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这涉及到流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这种行为会判无效,那么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得到保护。
不过,其实可以重新设计一下这个行为,可以设计两个合同,一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合同,一个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可以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后,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如果债务人按时还款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既不能履行,然后将房屋价款约定为还款额,那么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而且也不涉及到流押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而且也起到了债权人想得到房子的作用。
您好,主债权合同未经公证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担保合同虽在效力上与主债权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在主债权合同存续且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债权文书,以赋予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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