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能有这么几种情况,效力也有一定区别:
一是在***立案前,这时候达成协议根据***是否出具文书而有区别:
(1)***出具了文书(指裁定书),这时候有效力,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虽然帮忙调解了,但没有出具文书,这时候达成的协议还是双方之间的,因为没有***的认证(即没出裁定书),所以虽然对双方有效力,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只能再次向***起诉,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在***立案之后,也会因为***是否出具文书而有区别:
(1)***出具了文书(指调解书),这时候有效力,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虽然帮忙调解了,但没有出具文书,这时候虽然有效,但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只能再次向******,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为什么要区分“***立案前”和“***立案后”呢?一是因为***出具出具文书时,文书类型不同,一个是裁定书,一个是调解书,二是因为二者向***交的费用不同,前者(立案前)一般是不收费的,后者(立案后),要向***减半缴纳诉讼费(也就是50%诉讼费)
***的调解协议分两种。
***审理阶段中的调解协议称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结案,当事人不能上诉!
***执行阶段中的调解协议称为“执行和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和解协议”有效!被执行人并非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那么,“和解协议”无效!***继续执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另外,***审理阶段所形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反悔!而民间的调解协议亦可反悔!
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双方经过协商以后达成的协议,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是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这个可能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双方签订协议,原告选择撤诉。另一种是由***出具调解书,对调解达成协议内容进行确认。
上面这两种做法虽然都有法律效力,但对应的法律效力并不同。若双方选择签订协议,原告撤诉。这种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毕竟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具有执行强制力。一旦对方没有履行调解协议,那当事人仍然还是要向***提***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这样来来***其实反而折腾和麻烦。
所以若是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不建议通过撤诉来解决。***若是出具调解书,那在法律上的意义便不同。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都是***出具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对方没有履行调解书内容,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从解决问题来看,自然是调解书更好。虽然调解和撤诉的诉讼费都减半收取,但调解书能够彻底解决这个纠纷。并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有异议,即便可能存在一些事实方面瑕疵,但若是没有办法证明存在强迫或欺诈等情形,那***基本也不会再审。
调解书按出具文书的单位不同大致分为两种,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调解书。
前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达成调解协议所形成的书面文件。这个调解书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法律价值,订立时,严格意义上讲,它只是一份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自觉遵守,积极履行。但当这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被***确认效力后,则具有了法律强制执行力。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的调解文书。调解是***审理案件必走的程序,其最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也不会继续调解程序。
***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同判决书具有等同法律效力,这一点不用置疑。***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和过程会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同时庭审摄像头也会全程录音录像,参与审理人员及当事人都会在笔录及送达通知上签字。所以提问者所说情况基本上不会出现!如果确如提问者所言,调解书中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添加了违被当事人意志条款,可去审监庭申诉,调取案卷及音像光盘,核实情况,如果无误,那审理法官的袍子估计是要被收回的。
还有一种情况要提醒一下,现在有些***在试行新的审理方式,审调对接。即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引进到立案之后,对一些简单、明了、[_a***_]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缓解***,节约诉讼成本,有时会收到很好效果。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大多在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会得到***的确认,当事人拿到手的民事调解书都会加盖***的红印。最后提醒一下提问者,检查一下最后一页的公章。如果是***的,请尽快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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