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万众创业的时代,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已经不仅局限于房产,时常遇到股权分割,而对于公司股权价值和利润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审计来确定。如果持股方拒不提供公司账册,不配合审计,该怎么办呢?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案例简介(真实案例改编,有删改,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王先生和马女士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某工程有限公司。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后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离婚,但是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对该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故马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公司的股权,包括盈利1100多万元和注册资金699万元。
对此,王先生认为,两人离婚后,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马女士分得了3000多万元的财产,王先生本人仅分得600多万元的财产。鉴于马女士已分得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在调解书中明确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故马女士要求分割公司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的焦点问题:
1、***调解离婚时,双方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马女士是否还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持股方王先生不配合司法审计,该如何认定股权的价值?
二、***的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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