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对内有效,工商登记对外有效。若股东只存在于股东名册当中,可以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受让人可以提起股权变更登记之诉。
在外部关系中,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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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分配以各个出资人的出资额确认的,所有出资者均同意的决议为准。通常情况下,工商登记和出资协议(合同)是一致的,二者不应有差别。
如果出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不一致,应以工商登记中,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为准,因为,章程是公司登记的必备法律文件,而出资协议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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