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这种事主要是取证,***如你手里的录音能证明当年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互换土地,或者有证人,那你就有胜算。***如你现在证据不足,那就想办法弄证据,让对方亲自承认,或者有其他人证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调节,调节不成就开庭审理,主要是证据要弄到手。具体你可以找相关律师详细咨询。祝你能够胜诉。
土地承包出去了,说的一年一给,这三年来都是村民赌门要土地款。现在老板被抓,村委会不给确权,说是镇领导不让,现在承包地草长老高又不给确权,又不让种只让长草老百姓不知道怎么办。
我的户口一直在家,我在二轮承包分田4口半7亩多我们夫妻外打工出由母亲代种在99身体不好就把邻居种但是现在我们什么议据也设有得我,他们拿不出98年合同只有2004
我们有34户手印
我先***设你说的需要确权的农村土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且你跟对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谓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即你们双方均属于同一行政村的成员,那么你们双方订立的名为《土地互换协议书》实为《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的话,我认为,你们双方订立的该协议应属有效。
理由如下:
1、本案发生时及截至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互换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民事原则来说,你们双方在真实、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就已经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该条的释义,“本条考虑到我国光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该条即实际上承认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一定需要经过登记方为有效。当然在以后我国登记制度完善的情况下是应当进行登记的。另外物权法颁布于2006年,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20年前,此时物权法的规定尚不适用于本案。
3、《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况严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但由于土地登记规则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尚不构成行政法规,因此,你们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也好还是你们未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好,均不会因土地登记规则而无效。
综上,我认为,你完全可以依据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现有的录音等证据主张你们的权利。
感谢题主邀请。我不是研究法律的,不知道具体的步骤,我只从我的认知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首先要看你们当年写的协议是否仔细,能否体现出双方自愿的特点,如果能,则对你有利。
其次,你们有争议时的谈话录音对方是否提到当年协议是自愿的,注意,一定要是对方自然提到,你不存在诱导行为。方可有效。
最后,我觉得多是邻居相亲,建议还是以协调为主,必要时候可以依据他的要求,双方都作出一定退让。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9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