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是自己自愿离开工作单位的,那么也就是所谓的自愿离职,是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因为只有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非自愿离职才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是有一个明显区别的。
比方说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没有到期,即便是劳动合同关系到期之后,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不再续签你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都属于非自愿离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依法就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你在企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决定的,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工资待遇,这个工资待遇是根据你的全额工资或者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给予补偿都是完全可以的。
反之,如果说你并不是自己企业单位提出离职,而是由于你个人原因造成离职的,那么很明显你将不能够获得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同时失业金的待遇也是无法来正常领取的,所以说他们二者之间是有一个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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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您说的是竞业限制协议吧,这个协议只有签订并且在您离职后,公司支付您竞业限制金才是有效的。而且,大部分情况,竞业限制只是中高层以及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和***的人签订,普通人员一般是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的。
如果公司在离职后,公司不支付给您竞业限制金,那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对于竞业限制金的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希望您与公司再良好的沟通一下,争取达到相互理解,祝您前程似锦!
如果您喜欢我的答案,欢迎关注我,我在hr领域有20年的实操经验,如有职场问题,欢迎交流!感谢!🙏🏻
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类特定员工不管什么原因,离职之后必须遵守竞业限制约束,不管单位在协议中是否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这是对员工的强制性的义务,违反约定后果很严重,违约金可能达到离职前年工资的数10倍。
单位如果连续三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如果在规定的最长两年时间内,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那么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所以即使当初单位没有承诺支付补偿金,到最后员工还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能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有的地区比如我们江苏不能低于1/3。
有这样“待遇”的只能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员工,即使单位与之有竞业限制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你在该公司的工作是高级管理岗、高级技术岗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岗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去对手公司任职,但该公司应在此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同时,如果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题主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员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后2年内不能到同行竞争对手公司任职,这个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需要按月给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低于最低工资80%,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低于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企业连续3个月没有给补偿,员工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感谢邀请[祈祷]
你的问题中提到,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方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对手公司任职。
首先,我的答案是,可以。
很多公司,对于关键岗位上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都会在其劳动合同中专项条款列明“竞业”禁止相关事项,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对手公司[_a***_]相应的同类职务;更严苛一点的,对手公司的任何职务都不可以;此外,员工也不得在相关领域创办公司,与原单位竞业。
但是,即便如此规定,也仍然有投机取巧之人。比如,从原单位离职后,以其亲属名义创办公司,而自己则在幕后做相应的支持。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即便是打官司,上诉至法庭,中间的取证也是很麻烦的。
至于补偿,是一定要给的。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必须是基于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签订。
如果,你既不让人家去谋生活,又不给相应的补偿,那么显然这样的合同是有失公平的。即便签订了,也可以被判定无效。
当然,合同中的竞业条款也可以对员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其违反的相应的规定,那么也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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