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还真遇上了这种事。本人二O一三年到一公司应聘上班,当时我法制观念不强,加上这个公司有点Y。开始签劳动合同时就是在没有具体聘用有效期的空白合同上签个名,按个指纹。公司也没有返给我属于我的那一份合同。其后一没有再签其他任何劳动合同。二O一八年底,公司突然不安排我工作,停发我的工资,又不解除合同。于是我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公司居然拿出一份由我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期居然是从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并以此***合同来证明双方中止合同合法。真见鬼了,后来一想,原来公司将二O一三年我签的空白合同填上日期来***证据,真是太坏了。官司正在继续,大家说我该怎么办?
单位出了一份劳动合同,在仲裁上来说对你是非常不利的。你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单位的合同是***的,那么你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你详细说明本案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能无有。更好的建议来帮助你。
劳动者维权需要由成本勇气和智慧。三者缺一不可。劳动整理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和实物操作问题,而且在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的时候。作为劳动者咨询专业律师,那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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