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标的物已经转移占有(已交付买方),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卖方第一次要求买方付款之日起算。
目前针对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如下的规定:
如何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那么很显然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点应当从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凭证时开始计算,但是如此并不利于债权人主张其合法权益;而且如果将本应由买受人履行的货款义务的时间节点作为其对抗出卖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并不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所以我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节点应当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如果买受人明确表示拒绝的,那么诉讼时效应当从拒绝当日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签订合同时均未约定付款期限,一种是事后也未经结算的;一种是虽经结算,但是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按现行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经结算的,按照民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 ,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
2.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买受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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