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依据是《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而且 办案规则修改后劳动仲裁立案对时效不进行主动审查 即使过了时效也应当受理 审理中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超过仲裁时效 则不以超过时效驳回请求;对方若以超过时效进行抗辩 则主张权利一方丧失胜诉权
可以的,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在撤回后,是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的。
诉讼上有一个法律的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同样的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不能再次申请主张受理审理。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同一个的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
如果在起诉或提起仲裁后,判决作出之前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都是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当然,要通过***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规定。
撤诉或撤回后,一般情况下,相当于该案件仍未作出判决或裁定,再次提起,***或仲裁委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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