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开庭,派代理律师去可以,法律并不禁止。但是代理合同的“全权代理”,法律规定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如果牵扯签署调解协议,确定一些重大问题(例如放弃某些重要赔偿项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最好是自己到场。一来,重大问题的代理权限需要专门在代理合同中注明,二来,律师签署的协议,确定的重要事宜自己未必完全满意。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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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原告应该到场,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也行。另外题目没有说清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果是特别授权的话代理人完全可以代表当事人做出诉讼活动中的一些决定性意见,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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