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的理解,你这个问题应该表述为:在选择辩护律师时,是不是不论好坏的?怎么选择才正确呢?
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多律师,都有自己的专攻领域,如民事、商事、刑事等。请刑事辩护人,当然要请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一般的案子,就请一般的律师,沟通方便,价格便宜;重大疑难案件,如经济条件较好,可以请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大律师"。
有些案件本身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简单,请谁辩护结果都一样,这种情况下,就没必要去花"冤枉钱"。
对于请律师,一般是根据身边人的介绍,但是这里面也有套路:律师向熟人承诺,介绍一个案子,给一定金额的介绍费,这就使得“口碑"变化莫测、真***难辨。
那我想问你,你怎么就确定这个被告一定就是杀人犯?在场的法官、陪审员、律师、听众等等都没亲眼看见事发过程,难道你断案就是凭空想象,不用证据?说话前先想想你说起的话是不是合逻辑。
简单一句话:***犯依然是“人”,辩护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在追究其犯罪的同时,保障其作为“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杀了人,去肆意践踏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那就与原始社会没分别了。
所以帮别人打官司对于他们来说那就是一笔生意而已,既然是做生意,他是不可能去选择客户的。
除非他觉得那个客户十恶不赦(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或者收不到律师费(这才对关键)。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官司,它都有一定的法律服务操作空间,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对于律师来说打不打得赢官司律师费还是要照收的,除非是风险代理。不过做风险代理律师也会对代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果风险太大没有胜算,他就不会浪费时间去做。
所以很多人不能理解,觉得明明罪犯是十恶不赦,律师为什么还去帮他代理,认为律师这是在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其实在律师的角度来看,他不过就是做了一桩生意而已。而且有一些***犯从他的案件表象看来是十恶不赦,但是从法律角度看还是有很多内情可以挖掘或者罪犯本身的一些法律权力需要律师帮忙保护。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也经常有朋友很坦诚的问我在为坏人辩护时是什么心态?
说实话,没有什么比律师为坏人辩护更容易被人所误解的了!我们在网上经常看到,为受害人代理案的律师被人夸赞是善良正义的好律师,而为***犯辩护的是律师被骂人渣,没底线没道德,为了钱出卖良心!
骂律师的人,可能你被无良律师坑过,或者你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但无端骂律师的人,只能暴露他的无知。至于说律师为了钱,你工作难道不是为了钱?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也是坏人吗?
打个比方,有个人的女儿被人强奸,他一气之下把***犯杀了,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他是否有情可原能在法律上得到轻判?!好坏是主观性评价,而法律讲的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因此,律师为坏人辩护只是他的本职工作。
我相信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人是善良的,但只有他和他的家人需要律师辩护的时候,他才能体会到律师的重要性。
再打个比方,某天你一睁眼,被指控为***犯抓了起来,你的对手是谁?是检察院!你孤零零一个人怎么去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你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律师,你是多么孤立无援,国家机关指控你有罪,你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如何自证清白?!没有律师的帮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何个人都不过是个蝼蚁!
因此,我们律师为***犯辩护不是基于对他同情,而是如果他是有罪的,让他罪当其行,如果他是无罪的,我们的职责是让他免受其冤!
我经常讲的一句话:民众对律师的态度,尤其对为***犯辩护的律师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
首先,***犯的前提是已经被确认定罪。被确认为***犯,才叫***犯。没被确认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介于有罪或者无罪之间。
喷律师的请带点脑子,当你一觉醒来发现自己身上都是血,手里拿着刀,旁边死了人。这时候最需要律师的就是你吧?法律不是看似有罪就定罪,是要拿证据的,即便是你亲手杀的人,也要分精神状态。任何人都有***,都有为自己辨罪的权利。
我承认律师的确有些昧良心的,但[_a***_]以偏概全。律师本身的任务就是为自己当事人辩护。就好像中美对战,你能说美军士兵都是坏人吗?即便美军是侵略者?他们也只是听从国家的安排。
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人参与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代理人参与诉讼,适用不同法律规范与程序,调整不同法律关係那能概而论之?说到申诉,申诉是社会公民对自身或他人公民权利未受法律保护,致使权益受损而向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申请理由请求处理的公民个人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被告人、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犮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度;二是非诉讼申诉,既对国家机关党政机关***职能机关***社团协会,可以向所在机关上一级提起申诉并不受时间限定。可见,代理人、辩护人是特定条件下称谓,不能通用。
申诉一般可以分作两种,一种是对再审申诉,是对已经发生效力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第二种是对党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的行为。
这里主要谈谈第一种,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中,律师介入,到底是以辩护人还是代理人身份。
辩护人和代理人,前者一般是指为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辩护的人;后者则是指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出现。
那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中,律师是以辩护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呢?
首先,刑事案件申诉,大致可以分为如下程序:
第一阶段,可以称之为申诉阶段,在判决或裁定生效或,被告人或家属提出申诉申请,***在接受到申诉材料后,受理案件,作出再审审查立案决定;
第二阶段,可以称之为再审阶段,即如果申诉得到法官认可,案件通过审查,法官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就决定再审案件,案件就正式启动了再审程序。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里面明确提到,“对于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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