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聘请律师代为处理。律师以处理诉讼***为职业,处理案件的经验肯定非常丰富,合同类案件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功,所以一般都会得到妥善处理的。缺点是成本较高。
二是由公司员工处理,如果公司有专门的法务人员相对还好一些,现实中还有很多公司直接让行政人员来处理合同纠纷诉讼,结果很容易被对方引导,该得到的没得到,本不该失去的利益也失去了。法院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判决的权威性,一旦判决生效是没有后悔药可吃的,现实中企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使用行政人员处理法律***,而损失惨重的案例比比皆是。唯一的有点是成本低,但本质上是丢了西瓜捡芝麻。
建议公司还是尽量聘请律师处理合同***诉讼,企业可以安排行政人员多咨询几家相关领域的律所和律师,兼听则明,选择一个经验上和成本上最适合处理公司眼下***的律师,然后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跟律师做好对接工作,做好材料提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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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笫八十八条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着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 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奌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首先,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补救:
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途径:
一、续约补救。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立新的补充协议以弥补原合同的不足。我国合同法就补充协议的次数并没有任何的限制,而设置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共识,订立多少合法的补充协议都是法律允许的。
二、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补救。
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没有相关条款时,依据已有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其次,根据合同法“六十二条”履行:
合同法62条对依照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约定不明情况,分6项具体内容规定:
一、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一)根据我国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属于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盗取单位[_a***_]、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使用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小骗大、放长线钓大鱼。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里一般要求行为人有主动躲藏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二)以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区分合同***罪与合同***。 如果个人或单位企业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以合同***罪论。如果个人或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事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后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处理。(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罪与经济合同***。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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