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多年,还没办理结婚证?!你到底是怎么想的,真有你的,就这么没名没分跟对方过了这么多年,你心真大!我觉得这只能算是同居吧,应该***不了离婚,毕竟你们没有办理结婚证。不过呢如果你真想离婚,可以去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下就什么都一清二楚。
你们这不叫离婚,叫“散伙”。因为,你们根本就没有结婚,是男女朋友关系,是法律无法承认的。
现在的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你们两个在一起就是“巧搁伙计”。现在不愿意在一起了就各自另觅他处,互相商量着把孩子、财产等处理好就行了。法院是不会管你们的事情的。
现在有许多类似你们的情况。他们大多都***用互相协商的办法来处理“不在一起”的问题。你可以参照他们的办法,自行处理吧。
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实质条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十年以,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目前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双方离婚请求,双方不能通过诉讼办理离婚。
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前往民政机关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之日起计算。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向******离婚。
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协商不成,可以向***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诉讼请求,***可以就子女抚养和同居财产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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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是1994年之后在一起的,并且还生了孩子,就是没有结婚证,对不起,你们只是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想分手***也不会受理的,你们不存在离婚之事,只能说分手。
结婚十年,当今是2018年,也就是说,你所说的“结婚”是2008年了。
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对待;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构成事实婚姻了。
该条例彻底厘清了事实婚姻的临界点。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到***要求离婚的,就要按照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进行认定了: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
1994年2月1日之后,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题主的婚姻,由于没有进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显然构不成事实婚姻。***如想***离婚,需要补办登记,这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到了感情破裂的境地,双方一般不可能再去补办结婚登记,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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