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无约定,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我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付款协议,主体结构完成后付一部分工程款,现在我的主体结构已经完成,但是甲方一直以我方的施工洞口,上料台洞口没有完成而拒绝支付,请问这样合法吗?
工程付款方式:
每月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通过现场监理认可签字,业主中期支付(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除预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其余的都付清。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完成后(一般为两年),业主付清所有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付款都是对甲有利的,我们是跟甲方签的战略协议,没有预付款,工程完工付到85%,验收合格交付物业竣工结算付到95%,余5%为质保金,2年质保到期返还质保金,最坑爹就是结算,漫长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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