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得看谁是过错方。如果是男方过错,出轨,家暴等导致女方忍受不了,从而提出离婚,那应该可以提出赔偿。毕竟人家女方也不容易,把大好青春时光浪费在了这么一个人手上,适当赔偿一些损失是应该的。
但是要是女方是过错方,那这种赔偿就是不合理的。这种是完全可以拒绝的。毕竟谁都不是傻子,你自己有错不让你净身出户就已经够好了,还想着赔偿,那没门。
但是要是双方都没有过错,单纯是因为感情淡了,想要离婚,女方提出要求赔偿的话,那这个就是见仁见智,看你对她有多少情义了。你觉得她跟你离婚,以后会过不好,你经济能力不错,那适当赔偿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看你们双方的情义了,这种谁也管不了。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主要问题是女方提出离婚是否可以向男方主张赔偿。任何的诉求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因此以上问题分两个层面回答: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具体来看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规定,女方主张赔偿的需要证明:
二、男方是否有存在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规定是一方面,另外法院也是讲证据的地方。女方主张赔偿,需要证明婚姻持续期间男方是否重婚、是否与他人同居、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以及对女方是否实施了虐待和遗弃行为的。
这要看实际情况了,如果男方无过错,男方完全可以拒绝,而且***也不会支持。剩下的只有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了,而且男方还有优先权。如果是男有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那就另当别论了。
离婚赔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没有以上情形,不赔偿。
如果男方是属于法定的过错方,导致离婚的,需要对无过错的女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如果男方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赔偿女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_a***_]
可以直接***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女方有以上这五种情况中的一种的话,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条文的设置为司法实践***判决过错方少分或者部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寻求更多财产方面的保障。“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适用上,过错方应该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过错情况发生,进行诉讼时***认定及财产分割方面,才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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