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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合同,房屋***补偿合同范本

  1. 拆迁补偿已完结,合同已签,补偿的钱已到帐,拆迁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拆迁补偿已完结,合同已签,补偿的钱已到帐,***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办通常情形不可以毁约,也不敢毁约

***办的性质实际上是***实施人,并不是***人,也就是说***办是***人与被拆迁人的中间人。作者认为,***补偿不到位与***办有重要的关系,付款人实际上是***人。例如,基本设施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款实际付款人是建设者。

每项工程建设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该补偿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但在***实践中,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该项权利被***办行使,被***人并不知道***人补偿了多少费用,其“差价”可能就是***办的利润。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范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办实际上是一个盈利的企业,***办说标准差了,***办倘若少补偿了被***人,通常情形下***办可能“将错就错”。***办的所言的“标准”一般不是指区位的差价,而是指“主房与附房”的标准,或者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的标准。

  • 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言,停产停业的损失并不是普通人能够享有,而是企业的经营人享有,***办一般不会说补偿标准不对;就补助和奖励而言,并不是***合同的主项,数额较小,通常情形下不会超过10万元,***办也不会说补偿标准不对。
  • 就“主房与附房”而言,法律上根本没有“主房与附房”的概念,实际上,这是***实施人为了达到少补偿拟制了一个不存在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主房与附房之分,只有附属建筑物的概念。所谓的附属建筑物是不能单独使用,配合主建筑物使用才有独立的价值。如,楼梯、窗台等。***实施人往往将能够有独立用途的房屋,但没有记载在不动产登记中。

农村村民由于申请宅基地非常困难,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通常情形下需要另外建造厨房等生活设施,或者在空闲的宅基地上另外修建房屋,但这些不动产并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办对于该类房屋的做法通常有两种:其一,由相关的行政部门以违章建筑名义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其二,认定为所谓的“附房”,较少的补偿。

***办认为补偿标准差了,一定要毁约,事实上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办需要出具《征地补偿登记》。司法实践中,相关当事人申请公开《征地补偿登记》非常困难,作者认为,***办不可能为了补偿标准差了,而出具《征地补偿登记》,还“坏了”***办盈利的大事!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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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徐剑随笔,供公众参考

是否能够毁约要取决于合同中补充条款与不可抗拒因素这两项中的内容。

***补偿款已经到账,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签订了合同,证明双方已经履行完各自的义务,而且***补偿已经完结。可以说毁约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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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排除签订的合同内的补充条款对于***补偿标准有没有其他补充,在有就是在不可抗拒因素内是否含有关于补偿条款的内容?

比如在补充条款内有注明关于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浮动等类似词语的话,那么***部门就有可能以此提出,但想毁约也是没那么容易的,这种情况***部门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说毁约就毁约那要合同有什么用?还有没有契约精神了?

但是也不要不当回事,要未雨绸缪,整理并保存好手里的合同.最初的补偿标准文件.补偿开始日期以及结束日期的文本文件.补偿款发放日期及到账日期,以上要做好准备如果***办真要在合同上做文章的话,你也不至于措手不及。

以上是个人观点,如果认同请点个赞!

***补偿已完结,合同己签,补偿的钱已到帐,***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一、标准差错在哪。

首先,要知道标准是由***方案制定的,如果出现差错,这种差错出现的原因,由两个因素:

第一种因素是***方案制定标标准错误。这种错误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标准不弄清,出现错误;

第二种情况是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补偿,还是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标准不明确,两者出现差错;

另外,还有按宅基面积补偿,还是按房产面积补偿,标准没有说明白,发现错误。

无论是何种情况,在实际***过程中,都会出现很多差错。这种差错出现,***部门在核查时,特别是大多数被***方都已签定协议,补偿到位之后,是不能毁约的。

第二个因素是***工作人员执行标准出现错误。这种错误出现也有几种情况:

第一是***工作人员,学习理解***方案不到位,导致工作出现差错。

遇到过类似情况。***办、村委会与被***户签了补偿安置协议且已执行了七年,建设投资单位以签约方恶意串通损害他的[_a***_]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判该协议无效。***不但受理还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我在现实中也参与过许多的***工作,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我也遇到过,但是像你说的在***补偿已经完结,合同已签,补偿的钱已经到账的前提下,因其它原因,不可能对原合同毁约,这其实是两码事。

一是,合同已签,表明双方对***的意见达成了一致,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补偿已完结,补偿的钱已到账,说明合同已履行完毕,这是一回事。

二是,***办说标准差了,这说明***办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办负责承担,但对原合同没有影响,这是一回事。

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不知是你想毁约呢?还是***办想毁约?我认为是你想毁约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说***工作是难度最大的工作,***办在找你谈***时,可能是求爷爷告奶奶的想尽一切办法,好不容易和谈成了***协议,怕你成为“***”还来不及,哪还会主动找你毁约呀!

当然,你想毁约怕也是妄想,因为你已经领了***补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你就是毁约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办说标准差了,有两种可能,一是给你的补偿款多了;二是给你的补偿款少了。

现实中处理这两种情况的方法就是“多退少补”,你补偿款领多了,如果通过核算属实的话,你必须要退多领的补偿款;如果你补偿款领少了,通过核算属实,***办也必须要补发你少领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