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上,法律实务和营销推广应当互补共进,应当同时配置两种职能合伙人。
在远期发展上,打造口碑是立身之本。塑造独特唯一性是脱颖之道。因此吸纳特殊法律领域的工作者(即便非执业律师)也是很有必要的。
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
不可以。
《律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从上述条件看,开办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一定是律师,同时还要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而法律工作者不具备司法资格,不能做律师,当然也不能开办律师事务所。
你好。
如果法律工作者,想以合伙人的身份与执业律师共同创建律师事务所,那是肯定不可以的。
因为想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具备律师身份的。
当然今后也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具备专业背景的人,也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伙人。
这种情况实质上属于幕后的老板,或者是股东,从形式上来讲,律师事务所与他并没有关系,只是实质上没有关系。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法律完全禁止。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则可为。
所以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而现实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
法律工作者应该就是公务员吧,国家有明文规定,公务员严谨从事商业活动,避免***的事情发生。但是此类情况屡禁不止,只是变换了下身份,例如以亲朋好友的身份参与其中,实际自己才是利益获得者。但是同样也具有不小的风险性。要是被举报或被查处,那么就会被严肃处理,也因此自己权衡利弊得失,慎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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