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估计是被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所以法官告诉被告,要么反诉,要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通常情况下,被告无非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完全同意和部分同意),完全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官没啥可向被告释明的,非要说释明,法官会告诉被告提供虚假证据、虚***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的某项诉讼请求属于反诉,而律师没有将其作为反诉,一是律师可能征求了被告意见,为了避免交反诉的诉讼费;二是律师水平确实差了点。
都是些没当过法官的在这胡说八道,证据规则修改以后,现在包括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都不需要释明,更何况什么变更诉清?根据证据规则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所以诉请错了直接驳回就行了,谁还去释明?我这几年都不释明了,错了直接驳,哪个叫他请个水货律师,怪得鬼去了。
你这一句话,错误百出~暴露了你不是瞎胡编的问题,就是知识水平还不适合提法律问题。建议真的涉讼的话,找代理人吧。
1、法官不会在法庭上嫌律师水平不行而去“释明”的。
2、被告有什么诉讼请求?他是被告唉~
3、就说是你打错原、被告了,法官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那这个没什么问题,你不变就驳回呗。
4、最后说一句,实际情况是,你是原告,法官在法庭上说你的诉讼请求不准确或不对,让你方变更,你认为这是你请的律师水平不行。是不是这样?[捂脸]
这么问有点笼统。讲一个真实的,原告的案由选择错误(侵权之诉,或者医疗合同纠纷之诉),正常情况下由于竞合可以二选一,但是因为原告是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不能被视为平等主体与医院订立合同,故,只能以侵权之诉起诉。开庭前,法官以居中的立场询问原告是否改变***案由,原告律师依然坚持以医疗合同纠纷***。法官释明之后,原告依然坚持的话,原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我以为肯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乃是诉讼中的“裁判”,仿佛篮球场上的裁判一般,他对于比赛一方的“教练员或运动员”表现或发挥如何无动于衷矣!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律师不行呢?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呢?
篮球场的裁判,他对于队员的“犯规”或球“出界“或得分等予以执法。此乃他的职责所在!至于队员们应该怎么比赛或教练员应该怎么指挥爱莫能助矣!否则,有“***“之嫌!亦违反了法官的审判纪律!
被告聘请律师是他(她)的权利,律师水平如何,法官无权评说!诉讼请求亦是当事人的选择或决定,与法官无关!
法官只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如何诉讼,法官不应该干涉或评头论足!否则,违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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