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庭,有钱的人都顾律师为他们办理,当事人不 出庭,可能工作在很远的地方工作,回不来啊!怕在路上但务事啊!所以花钱顾律师给他办理好了吗?现在的社会办事,不花钱是不可能的,花钱好办事啊!顾人也不能白顾吗,很远很远地方来不了啊!在有年迈身体不好的情况下,走不了路的,要不就在很远地方吧!有证据弄好了,转交给维托人的手里面,这是真来不了的事情,别的我可能就不懂了。谢谢,
一、《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中国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中国人出庭参加诉讼;
2、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中国人或者委托诉讼中国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中国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特殊情况包括以下的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二)但在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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