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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证据种类

  1. 证据确凿的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2. 律师拿着假证据辩护有没有罪?明知是假证据,以假证辩护是陷害行为该判决几年?
  3.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证据确凿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辩护

法院判决没有生效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更别扯什么证据确凿。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来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叫被告人?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搞清楚法律关系,就不会纠结于律师为什么要替被告人进行辩护。***都还没有定人家的罪呢?你就给人家定罪了?

谁的律师必须向当事人脱罪,公诉人必须以有罪来说明,诉明有罪的证据,只有正反争辩,才能理清,***才有能力判正。这是正反争的结果,基本事物均是正反,矛盾的统一体。但几没有挣的事非全事。

律师就是干这活的人。律师帮助指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有发现,到市人大,省人大,逐级举报律师。有错案的话,到市人大,省人大,全国人大,逐级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刑事辩护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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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证据是否确凿,是难以确定的;

2,即便能够确定某人已经构成犯罪,也有区分罪轻还是罪重、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的必要;

3,没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诉讼结构是不平衡的,被告人难以获得公平、合法、合理的处理

刑事辩护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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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哪怕他十恶不赦,但审判的时候依然有请辩护人的权利。

国家制定这个法律,本意上是避免***案冤案的发生

因为有时候看似证据确凿,实际上不一定是确凿的。要不然也不会有冤案***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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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就是为了制衡公检法这样的国家机器,尽最大可能减少冤案错案的概率。

但是,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好像失去了这个作用。原因是,尽心尽责律师的太少了。

***指定的辩护律师,绝大多数就是走个场而已。

家人请的,很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就是给家人看的,说看吧,我尽力了,你钱花的值。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则基本是走个场。

更有些律师,则是为了钱,为坏人脱罪。有的甚至是为坏人和法官之间连线搭桥,从而逃过法律严惩。

律师拿着***证据辩护有没有罪?明知是***证据,以***证辩护是陷害行为该判决几年?

民事诉讼活动允许虚虚实实的事实及证据存在,原告指认可以以***乱真,被告答辩也可以以***乱真(包括律师),去伪存真是法官的职责,对***的不***信不釆纳,,对真的予以支持。只要***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官不会追究***责任。但法官不能去伪存真,更以***代真,並作为判决结果依据的,就涉嫌虚假诉讼,追究***的刑事责任就有可能。

如这样的律师应当撤销律师资格,往往就是这样的律师与不良法官共谋私私,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如:(2016)桂民再66号一案在二审开庭的庭上对方原告律师上前要打被告工伤员工反诉上诉人。

一般来说,律师只要不是自己去故意制作***证据或者教唆别人制作***证据,就不会触犯包庇罪。

一方面,从法理上说,判断证据真伪是法官的义务,辩护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律师要为提供了虚***的证据负责,意味着律师要先于法官判断证据的真***,那真是鸠占鹊巢了。

另一方面,从法律实践来说,要证明律师明知证据是虚***的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

如果真是这样作知法犯法应该重判最少十年以上有期刑?还要追究虚***诉讼人刑事责任?并追究虚***诉讼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百万元!还要追究审判***办案[_a***_]的刑事责任?因为立案时缺泛督责任!给司法造成了负面影响?造成司法失信的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案件终生负责制要求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不被理睬和不被***信是两个概念。如果不予理睬,则程序和实体均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再审或提起抗诉申请救济。如果不被***信,则属于***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等综合认定,做出的判决。当然也可以通过前述方式救济,这属于被告人的权利。

对于这个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叫证据!

簡單說: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存在的事件

在訴訟中证据十分重要!

证据是依照訴讼規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維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证据七种、但是、必須收集、根據、提供等程序合法!真实合法!運用证据之間、证据链接合法才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所以說不能说律師提出的证据***必須要採用!

是要***经过反复认证后才能謹愼的***用后、做为判決的根据!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事人一方的问题,也可能是公权力机关的问题(公检法每个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因此用公权力机关来代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自身能力等,我们具体来分析这三个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一般包括证据本身有问题,也包括提交阶段和时间有问题,证据本身有问题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想要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这三个性质才会考虑是否被理睬的问题,只要这三个性质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不会被理睬。

2、阶段和时间的问题。作为刑事案件来讲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的,每个阶段都有该做的事情和工作,***如这个案件在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任一机关时,律师提交证据时,没有到相对应的机关,在实务中一般将材料退给律师并告知你去相应的机关去交相关的证据的材料。

3、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这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反正各种原因就是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原因,但是重点就是在这个地方,对于解决的方法,下文也会重点讲述。

第二、解决的方法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都有解决的方法,但是相对于第一种来讲可能证据来源方面已经灭失,不存在从新搜集的可能,因此,在实务中应该着重小心应对。剩下的比如关联性问题,则没必要再次提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合法性和客观性,除了灭失不能再次搜集的情况,都可以从新搜集提交。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就要相对应的部门,在实务中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除了浪费点时间。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就要认真对待了。不理睬时,可以到***审理阶段在进行提交等,跳过了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本应该提交而不给理睬的情况,但是这种就比较被动,对很多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定性的证据,应该越早提出越好,这样可以尽早的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早的沟通。因此,在这个阶段证据不被理睬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控告,以受理回执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书面材料来进行请求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对于不予理睬的证据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审时在详细进行质证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