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就是以法治国的体现,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中就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论犯罪嫌疑人犯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他是有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和服务的,***如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能力,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要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保障其得到法律帮助的机会,防止错案的发生。现在有一部分人,有这种观点,认为律师给罪犯辩护是替罪犯说话,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这种说法是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格格不入的,没有真正的理解我国法制建设的真正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因此,虽然***犯罪不光彩,但他也同样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辩护是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但必须明确一点,辩护人的职责是通过辩护工作还原事实真相,是让无罪的人得到解脱,让有罪的人从轻处罚。绝不能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脱罪而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谢谢邀请!
其实社会上对“***犯”都有偏见,特别在看守所,***犯也是所有***的公敌,犯强奸罪进去的,大多都很惨。
但,我是这样认为的,这些***犯只是把普通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做了,既然都是同类的人,其实对他们有偏见,其实也是对自己有偏见而已。
几乎所有的男人对自己喜欢的女人,有过***的念头,因此,从本质上都是男人,在思想上都是一丘之貉。
因此,既然是一丘之貉,一味的去抨击歧视,就特别显得“装”了。
任何的犯罪行为,都代表着所有人心理的阴暗面,只是一些人把阴暗面给释放了出来。
说这些并非是鼓励犯罪,而是我们看待问题要客观一些,在抨击一些行为和思想的时候,来想一下,是否自己也是这类人。
当然,干什么也不要干***,被抓后,你就知道什么是公敌,什么是错了。
我上大学时,曾在北京一家律所实习。某天,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律所聘请律师,当不知道其所犯何罪时,一名律师甲接待了他们。随后,律师甲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欢而散,律师甲满脸都是怒容,大有一副义愤填膺的感觉。原来,该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是***幼女的滔天罪行,而律师甲刚好有一名女儿,所以顿时感到怒火中烧,拒绝为他们代理案件。
当时,我觉得甲的做法真的是大快人心。但随后冷静下来一想,我们国家、乃至世界的法律,为何要设立为律师坏人提供辩护的支付呢?我突然想起大学里的刑法老师所讲授的制度起源,简而言之就是,在一座城市里,哪怕10000人中只有一个好人,我们为了保护这名好人也不能轻易毁灭这座城市。
同样,虽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有应得,但难免会有被冤枉的好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举国震惊的张氏叔侄案和呼格吉勒图案,不都是被冤枉的***杀人犯吗?他们就因为没有得到有效辩护而身陷囹圄、甚至是命丧黄泉。
只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辩护,只有实质经过法庭的审判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所以,为“坏人”提供辩护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_a***_]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律师职业***。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是不能告诉***的,这个无关善恶,职业要求而已,各职业都有自身不一样的职业要求。
律师职业***中通过多项权利义务来规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一项重要的义务便是保密义务,即律师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内容具有保密义务。其中就涉及到当事人不想外人知悉的包括曾经犯罪的内容。
律师不能举报,并不意味着律师是在放任和纵容犯罪,也并不意味着律师与罪恶为伍,而是基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存在,在经过各种论证后所做出的制度性设计。
因为律师不是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其职责不在于追诉犯罪。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对抗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们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就一定是正义的化身,而将律师视为罪恶。有时候公权力的滥用所带来的恶果更应该值得我们警醒。
律师的存在一方面便是防止公权力肆意,即防止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判中***,随意侵犯公民权利。近来年不断曝出的冤***错案,也反映出公权力过大得不到抑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律师的存在能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这种肆意。
当然,另一方面,律师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当然地要求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保持一种信任关系,一旦这种信任关系被破坏,当事人不敢向律师讲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时小心谨慎隐藏经历,律师也就更难去发现真相,合理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当然,这本身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基于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律师也是不能随意违反这种保密义务的。
当然律师的保密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像普通人一样,律师也负有举报义务,即对于当事人将要犯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及重大侵***身安全的犯罪,律师也要即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律师对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其他已发生的犯罪行为,有义务保密,这是由律师的职业***决定的。如果有律师违背这一规则,将严重损害律师与当事人的互信,导致律师辩护制度的***,相信没有刑事辩护律师敢于突破这一红线。
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要承担保密义务,如果被告5年前杀了人,要不要告诉***?
这个涉及律师保密义务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代理这个章节中已经有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是强调准备或正在实施的犯罪。并且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其他犯罪类型则属于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这个规定还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才会跟律师谈及有关案件事实,甚至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若是我们利用当事人的信任,利用辩护工作中知晓的有关事实,反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获刑。这对律师的工作是毁灭性的打击。被告人5年前***,这个不属于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那我们自然是应当予以保密。按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罪最高刑罚是***。所以这种犯罪并不必然属于超过追诉期的案件。日后公安机关能够收集到证据,按照程序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若是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就不存在追诉期问题。
给你说个口诀: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啥意思呢?就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作为辩护人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前的犯罪,这个是要保密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要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人身安全犯罪的,要向司法部门报告的。
首先律师这职业,不允许告诉***!
其次就算律师告诉***,***也不***纳!
***讲究主客观一致,讲公平公正原则!
作为嫌疑人的辩方律师,都是比较差劲的!
嫌疑人自己请律师还好,法援律师很差劲!
***为了公平公正,要求诉讼双方实力均衡
就算嫌疑人没钱请律师,***也会指派法援
就别提,律师窝里反,这种行为是非常可耻
也就是民间所说的两头吃,这种律师不称职
答案是肯定。
犯罪嫌疑人在成为罪犯之前,谁都不能断定他是否有罪。
那么问题就来了。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面对公诉,谁能保证他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
律师的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
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同时也履行监督法律的实施职责。
看似律师与公诉方是冤家对头,实则不然,他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双方相互论证中,相互学习,互相促进,推进法制进程。
还有一点就是,律师收了当事人代理费,当然要与当事人服务。
律师辩护,分为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命题中的“证据确凿"一般指的是对嫌犯的定罪证据,对此,律师不做无罪辩护,但一般会做有罪辩护,也就是根据有利于嫌犯的犯罪情节,比如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而向法庭提出对赚犯(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
答:律师一定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竭心尽力辩护!
以此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好的为权益人保驾护航!自己也收益非浅。
因为律师为当事人的竭力争取,亦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逍遥法外!
由此希望对罪大恶极的,政治公共犯罪人、和***都知道的民间:恶霸、流氓,都应取缔法律辩护~诛而快之,息民愤!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保障每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这是基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定的。
理论上讲,题目所述其实是一个悖论,因为证据在未经法庭质证,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所以,审判之前,证据确凿只是一种通俗的***。
当然,实践中,也会有根据查明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情形,比如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自认等。
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当然同样享有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根据律师法、刑法等规定,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委托律师,***通常也会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涉嫌犯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罪名和建议量刑是否适当,均需要辩护律师辩护。
谢邀。我的观点是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先来举个众所周知的熟悉案件,张扣扣被控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案在两位辩护律师看来事实清楚、指控的证据确凿,但因为证据确凿我们就不为被告人辩护了吗?不,作为律师我们当然要为他辩护。至于证据确凿的案件,律师怎样开展辩护,那是另外技术层面的事了,不在此讨论范围。
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中并没有“证据确凿”这个词汇,而多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中。“证据确凿”在这里想要表达的是证据达到的证明标准或证明程度。简单说就是:你看这个嫌疑人的犯了罪,找到了一堆证据,正确确凿,就是他干的,律师你还要不要给他辩护?当然要给他辩护?为什么吗,我简单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
第一个从律师工作的角度来讲,律师为嫌疑人辩护的过程简单说就是打破控方指控体系的过程。大部分被逮捕的嫌疑人在检察官看来都是证据确凿的,否则也不会逮捕。那逮捕后律师就不做工作了吗?律师的重心工作才刚刚开始上演。
第二个从证据风险的角度来讲,任何证据都是有风险的。著名证据法学者威格摩尔曾经说过“无论何种证据,一个或多个证明的证明力,都取决于非常复杂的考量。科学只能指出一种证据有其特殊风险和特殊优势。”从冤***错案产生来看,错判的风险在根本上来源于证据的风险。而辩护律师在识别证据风险上具有天然的职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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