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刻意隐瞞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吗?从刑事审判制度的设置角度说,题主的问题有悖于刑事审判制度的设置目的。
科学的刑事审判制度要求刑事偵查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要求公诉机关依法审查偵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并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要求辩护律师只承担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责任,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义务。通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相互制约,从而使案情能够大白于天下,让审判法官作出公正判决。这就是科学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内涵,据此,不能说律师是否会刻意隐瞒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能说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不能出具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从常理来说,律师是当事人花钱请来为自己服务的,只会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做事,即使发现了当事人有违法情况,也不会主动揭发,刑事案件的对当事人不利证据,侦查获得证据只能公安或者以后的监察委去做,他们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他们调查了提交给法院认定事实。从经历的民事纠纷来说,能够只说案件事实的律师都少,因为民事***对于当事人故意说***话几乎没有严厉的制裁,很多民事***也依赖当事人陈述,很多律师甚至教唆当事人说***话,最后形成庭审过程中互相***话连篇的情形,法官只能根据他们提供的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认定哪些值得***信,对于互相攻讦的***话其实也不会当回事,大家都心知肚明。
如果真是这样作知法犯法应该重判最少十年以上有期刑?还要追究虚假诉讼人刑事责任?并追究虚***诉讼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百万元!还要追究审判***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立案时缺泛督责任!给司法造成了负面影响?造成司法失信的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案件终生负责制要求!
如这样的律师应当撤销律师资格,往往就是这样的律师与不良法官共谋私私,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如:(2016)桂民再66号一案在二审开庭的庭上对方原告律师上前要打被告工伤员工反诉上诉人。
一般来说,律师只要不是自己去故意制作***证据或者教唆别人制作***证据,就不会触犯包庇罪。
一方面,从法理上说,判断证据真伪是法官的义务,辩护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律师要为提供了虚***的证据负责,意味着律师要先于法官判断证据的真***,那真是鸠占鹊巢了。
另一方面,从法律实践来说,要证明律师明知证据是虚***的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
我上诉的民事案件中就有律师***。第一,律师伪造我2000年至今都是做二休五的作息方式,而又不出示2016年至2000年的考勤及相关印证。出示的2016年|月l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考勤只显示我2017年IO月13日才开始做二休五(二是二个24小时)。也就是说在2017年IO月12日前不是工作做二休五的,而是做一休一(即做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时)。第二,律师说我的夜班从2000开始就按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规定给夜班津贴5,8元每天。而上海市夜班津贴是4,4元每天,我们的考勤表也是显示20o6年前是4,4元每天。请问对方律师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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