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律师要通过庭审宣传国家法律,让法律***知晓,进而***守法。
二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实质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更加接近和还原真像,不出现冤***错案。
三是律师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仍然为辩护人辩护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发现和提示法庭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节和事实,从而由法庭斟酌量刑轻判。
四是提问中所说的证据确凿,仍然是公诉一方的单方认定。单方认定并不完全就真实正确,仍然有必要通过律师提出相反意见进行质疑查证,只有达到控辩双方均无保留意见的认为证据确凿了,才可以说是按照法律规定是证据确凿。即使如此,也仍然不能完全保证就是绝对的证据确凿。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即便我们认为案件证据确凿,仍然有必要有律师的参与辩护。
谢邀!
怎么看待证据确凿?二审法院维持了,算不算?再审***也维持了,算不算?
他们的法律水平和素养,比吃瓜群众高吧?
但是聂案依旧产生了,呼格案依旧产生了,看看霸州灭门案……
但是,这是一道防火墙。
在法律越来越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这道防火墙就变成不可缺少的了。
2,即便能够确定某人已经构成犯罪,也有区分罪轻还是罪重、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的必要;
3,没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诉讼结构是不平衡的,被告人难以获得公平、合法、合理的处理。
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哪怕他十恶不赦,但审判的时候依然有请辩护人的权利。
国家制定这个法律,本意上是避免***案冤案的发生。
因为有时候看似证据确凿,实际上不一定是确凿的。要不然也不会有冤案***的事情了。
辩护律师就是为了制衡公检法这样的国家机器,尽最大可能减少冤案错案的概率。
但是,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好像失去了这个作用。原因是,尽心尽责律师的太少了。
***指定的辩护律师,绝大多数就是走个场而已。
家人请的,很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就是给家人看的,说看吧,我尽力了,你钱花的值。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则基本是走个场。
更有些律师,则是为了钱,为坏人脱罪。有的甚至是为坏人和法官之间连线搭桥,从而逃过法律严惩。
在***判决没有生效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更别扯什么证据确凿。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来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叫被告人?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搞清楚法律关系,就不会纠结于律师为什么要替被告人进行辩护。***都还没有定人家的罪呢?你就给人家定罪了?
对于这个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叫证据!
簡單說: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存在的事件!
在訴訟中证据十分重要!
证据是依照訴讼規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維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证据七种、但是、必須收集、根據、提供等程序合法!真实合法!運用证据之間、证据链接合法才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所以說不能说律師提出的证据***必須要採用!
是要***经过反复认证后才能謹愼的***用后、做为判決的根据!
一、委托律师可不可以掌握“关键证据”
什么是“关键证据”?直接明了的说:就是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
刑事诉讼案件,是公诉案件,这是基本常识,无需更多解释。
既然是公诉案件,就存在着公诉指控主要案件事实及对应的罪名。因此,表面上看: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也就是“关键证据”一定是掌握在公、检两家手里,不然,无法启动逮捕、公诉。
但是,有没有可能公、检掌握的“关键证据”,是非法证据?虚假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答案是肯定的!并且这些所谓的“关键证据”就无法证明指控案件事实真实客观性。
于是,如何证明“非法证据、虚***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的证据,就成了“关键证据”。而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这样的证据,并掌握在自己手里,以对抗控方。
二、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需要明确对应情节
1、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重审、再审五个环节,哪个环节不被理睬,救助渠道和方式各有不同。
2、“不被理睬”是不入卷、不让出示、不***信,哪一具体表现,才知道如何正确合法维权。
3、是无理由,还是有理由不充分的“不被理***”,也要清楚明了。
一【《刑诉法》对当事人上诉权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_a***_],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刑诉法》对上诉期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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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事人一方的问题,也可能是公权力机关的问题(公检法每个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因此用公权力机关来代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自身能力等,我们具体来分析这三个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一般包括证据本身有问题,也包括提交阶段和时间有问题,证据本身有问题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想要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这三个性质才会考虑是否被理睬的问题,只要这三个性质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不会被理睬。
2、阶段和时间的问题。作为刑事案件来讲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的,每个阶段都有该做的事情和工作,***如这个案件在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任一机关时,律师提交证据时,没有到相对应的机关,在实务中一般将材料退给律师并告知你去相应的机关去交相关的证据的材料。
3、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这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反正各种原因就是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原因,但是重点就是在这个地方,对于解决的方法,下文也会重点讲述。
第二、解决的方法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都有解决的方法,但是相对于第一种来讲可能证据来源方面已经灭失,不存在从新搜集的可能,因此,在实务中应该着重小心应对。剩下的比如关联性问题,则没必要再次提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合法性和客观性,除了灭失不能再次搜集的情况,都可以从新搜集提交。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就要相对应的部门,在实务中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除了浪费点时间。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就要认真对待了。不理睬时,可以到***审理阶段在进行提交等,跳过了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本应该提交而不给理睬的情况,但是这种就比较被动,对很多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定性的证据,应该越早提出越好,这样可以尽早的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早的沟通。因此,在这个阶段证据不被理睬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控告,以受理回执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书面材料来进行请求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对于不予理睬的证据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审时在详细进行质证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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