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日***看来,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能代理同一个案件,但特殊情形下可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并没有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虽然有规定,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律师法中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仅仅是限制律师不得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因为双方当事人明显有利益冲突,如果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很显然违背了利益冲突的原则。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职务行为规范》是由全国律师协会做出的行业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用于约束律师的职业行为。
其中第50条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委托关系的情形: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性文件。
其中该文件的第28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上述各规范性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法律规定,其余的两部是行业性的规范文件。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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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切地,应该说,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一个案件的双方,是不违法的,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不可以;
二、虽然不违法,但这是《律师执业行业规范》所禁止的,但一个县区内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三、另外,基于常理和实际容易发生误解、冲突等客观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也应当规定,本所不同律师不得为双方代理。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楼颂春与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施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施伟伟在一审中被追加为原告,但其与一审被告农牧局、方泰公司和方泰青海分公司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其与农牧局虽然均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楼颂春在一审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施伟伟和农牧局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楼颂春以此主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方当事人是合法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律师执业执业规范规定不可以,一个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律师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就是可以的。
但是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法律仅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不过在实务中,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会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在业内称为利益冲突,作为正常的律师一般都会回避这样的情况出现的。
不过,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一些小规模的县城,当地可能仅仅就一家律师事务所,如果请律师的话,只能请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样就面临着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子的情况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征求双方的书面同意。【《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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