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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分为哪几类

  1.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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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虚假入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情形;劳动者因为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为伤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困难和经济性裁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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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职工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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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