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是您写错了还是确实是“离婚后”,我在这里就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1、离婚前,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和公司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如果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就可以双方约定具体份额。如果是去法院,就只需要将财产情况告诉***。***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2、离婚后,双方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包括股权)可以起诉到***继续分割或自行协商。对于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可以主要多要。
离婚中公司股权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核心关键因素是:该部分股权取得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无论该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在此基础上要区分两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诉讼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要就是“夫妻共同股权”,存在内涵和外延上差别。但都不影响离婚诉讼中该部分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因素,分3种情况.
1、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同时给另一方股权价值一半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登记为股东夫妻一方名下,坚持要股权同意给另一方股权价值一半补偿。
2、夫妻双方同意分割股权各自取得一半股权。
该种分割成立的前提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或其他股东不同意但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各区的一半股权。
首先,如果为显名股东,确认股东相对简单,分割相对简单。主要三种途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般股权价值补偿,或者都成为股东,各自分割一般股权,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买下股权折现给一方。
其次,如果为隐名股东,则相对复杂。实际出资人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方便或者不愿意出现的股东名册上,便委托他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股份,由其自身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从法律上看,显名股东才是股东名册上被认可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则不属于。法律规定,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际出资人想要取得股东的地位,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办理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的变更,变更完成后才取得股东身份。
希望可以帮到你
这种情况首先要确定谁是夫妻一方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就是在公司的工商注册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
这里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婚前就已经取得公司股权的,则该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股权不能分割,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公司有分红的,分红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种是在婚后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可直接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隐名股东(就是指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那么首先要提供实际出资人对公司有实际出资的证据(如代持股权协议、出资到公司的银行流水、股东之间的协议等)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确认夫妻一方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事实,从而达到确认由第三方代持的公司股权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最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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