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由企业拟定,也就是甲方。 被雇方或被聘用方就是乙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由谁拟定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勞動合同不一定非要自己填寫,但是勞動合同你一定要仔細閱讀,詳細了解合同的每一條條款。如果合同不是你自己填寫的,而你又沒有仔細了解合同的內容確簽了你自己的名字,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用工者將你當驢子使喚你也沒話可說,因為有合同約束你,而簽名不是你自己簽的,就是無效合同,如果合同損害了你的權益,你就可以起訴,仲裁,以確保你自身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你签了大名等同于认可合同中的内容条款,故此在签大名前请细细谈阅,有些该提异议的就提异议,某些不良用人单位老板就是老这样钻空隙而道不明说不清,遇上诉讼打官法就存在不利因素,遇上那样的老板就没必要为其而卖命,开舍工资就干舍样的活力。
签劳动合同不一定必须是本人亲笔填写,只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没有 法律规 定劳动合同填写的必须***取何种的书面方式。
谢邀。
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合同条款不是你填写的,但最后签章处是你签名的。
这样的话,通常情况下认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这也是实践中一般单位的做法,更讲究效率。
当然,这个并不是说该合同所有条款都是有效的。因为有可能有的霸王条款没有经过适当的公示说明等程序而无效,有的侵权你的权益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所以,建议你拿着书面合同在当地找个律师详细沟通一下让他或她全面分析一下。
以前,劳动市场不规范,普遍用工都未签署劳动合同。如今,在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下,企业纷纷主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但格式劳动合同越来越多,给不懂法的劳动者带来了一些风险。
提问者陈述的:劳动合同非劳动者亲自填写,劳动者只在最后签名处签字,由于签字代表认可协议内容,所以会有一些诉讼风险,比如:
1、合同填写的工资等内容与实际发放的不一致;
2、多页合同会存在事后添加内容的情形;
3、签字充忙,对合同具体约定并不充分了解等。
1、保留工资发放的记录;
2、持有完整合同,若无,可至社保处或者与单位沟通,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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