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投资设立的公司,把相关的款项投入运营,那么相关款项属于公司的资产,又因为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所以公司的资产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不能直接将公司名下的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纠纷当中,我们可以就公司的股权,以及股权的分红收益提出主张,那么接下来,我们分两部分给大家详细说说。
1.股权部分。因股权属于财产性权益,我们一般可就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或股权数按比例分割。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的是资合性,因此离婚时可直接分割公司的股份。若是责任有限公司,该类型公司更注重于人合性,因此离婚时有多种的处理方式,具体的分割方式如下图。
2.股权分红收益部分。若公司分红已经发放,相关款项一般会存入到一方的银行卡内,那么我们主要主张一行卡存款即可。若公司的分红未发放,我们就按股权可获得的分红进行分割
首先需要确认案涉股权的形成时间,倘若股权获取是在婚前就已经实际所有的,那么按照规定来说该部分股权仍然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针对婚后的收益进行分割而不分割股权本身;如果股权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获取的,那么案涉股权就需要进行分割。
第一种:股权系婚前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所以如果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那么该部分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股权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当然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公司其他股东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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