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对婚姻法规比较熟悉,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在没有正式离婚之前,或者法院判决离婚之前,准备离婚的夫妻法律关系还是存在的。如果一方生病住院,另一方有照顾探望和治疗的义务,如果另一方把生病的一方扔在医院里不管不问,甚至不给治疗就构成了“遗弃”,不但是社会公德不允许,也是法律群禁止的。如果造成对方死亡,就构成了遗弃罪,可以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责任。
所以,只要还没有正式离婚因为治病所花费恶医疗费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你问题中的有些措辞不准确,我来厘清一下,然后作答吧。
首先,问题中的“离婚期间”指什么?我理解,应该是双方已经开始有离婚的意思,并且可能已经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其次,如果是上面的情况,那么,因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还处于婚姻中,所以,理论上,婚姻还在存续,所有事情应该都按照已婚状态来考虑。那么,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尽管有例外情况需要考量。
第三,比如,《婚姻法》第41条里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这样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和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等。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便是离婚期间,只要婚姻关系尚在存续,那么,为了治疗疾病所负担的债务,也通常为认定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夫妻之间有特殊约定的,那么,只要提供了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两个人对于这个特殊时期的债务负担有约定,则债务就应当优先按照约定来执行,不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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