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既然该类***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2012新民诉法解释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确认管辖。若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方交付租赁的房屋,则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若出租方***要求承租方缴纳拖欠的租金,则由接受货币的出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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