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对财产分配等另有约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备份的离婚协议书随之生效。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如果有部分事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需要查看之前可能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话,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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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程可泽,不说枯燥的法律,直接甩出个人看法:这个效力问题需要从个几个方面讲。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它所对应的是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换句话说,去法院打离婚官司的话是不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如果不去办离婚证,这离婚协议书可以说没有产生实际的作用(不是只效力)。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是去办离婚证,那么当然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是去***打官司,则几份协议书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然,如果彼此内容冲突的,仍然以最后一分为准;如果某分协议中具有其他协议中没有的内容,那么即使这份协议在前面签订,那么针对这部分内容,***仍可以***纳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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