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正常发展组织架构调整,并未造成劳动者失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造成失业”,即“没有因为单位的原因(如解除合同)而失业”,所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当然,如果“调动”得太过离谱,如岗位、薪资差距太大,或者工作地点变化太大,那就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当然,具体怎么操作、如何解释,还看参考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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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也就是说换了个地方去工作。
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题主)和这个单位不再发生劳动关系。
当然,到了下一个单位,依然要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下一份劳动合同”与之前的工作年数是不是发生关系,那就要看合同的约定、单位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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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合同中约定“因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就可以认为工作可以随便调动、劳动合同就可以随便更改。
比如原来是技术岗,非要调去打杂,这明显不合理;比如原来月薪两万,调去以后月入3000,就不能视为正常的调动。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因主管部门调动或者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不支付赔偿金为什么?如果说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由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的,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待遇。
但是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不是企业单位解除的,而是你自身主动提出离职的,那么自身主动提出离职就不具备享受补偿金的待遇了,所以说要根据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来决定这个问题。因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才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待遇,那么这个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你在企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工作,一年大约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除此以外你还可以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但是这个失业金的待遇也是同样,只有单位单方面解除你劳动合同,那么你才能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如果不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就不能够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了,所以说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很大的一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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