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且双方已经签收了,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但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还与一审判决书不同的是,调解书不能上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能有这么几种情况,效力也有一定区别:
一是在***立案前,这时候达成协议根据***是否出具文书而有区别:
(1)***出具了文书(指裁定书),这时候有效力,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虽然帮忙调解了,但没有出具文书,这时候达成的协议还是双方之间的,因为没有***的认证(即没出裁定书),所以虽然对双方有效力,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只能再次向***起诉,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在***立案之后,也会因为***是否出具文书而有区别:
(1)***出具了文书(指调解书),这时候有效力,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虽然帮忙调解了,但没有出具文书,这时候虽然有效,但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只能再次向******,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为什么要区分“***立案前”和“***立案后”呢?一是因为***出具出具文书时,文书类型不同,一个是裁定书,一个是调解书,二是因为二者向***交的费用不同,前者(立案前)一般是不收费的,后者(立案后),要向***减半缴纳诉讼费(也就是50%诉讼费)
***的调解协议分两种。
***审理阶段中的调解协议称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结案,当事人不能上诉!
***执行阶段中的调解协议称为“执行和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和解协议”有效!被执行人并非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那么,“和解协议”无效!***继续执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另外,***审理阶段所形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反悔!而民间的调解协议亦可反悔!
这个问题并非唯一答案,笼统地说,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有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而有一部分则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结果。
调解一直是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在二千零几年的时候,司法界一度掀起调解热潮,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化解矛盾的机制,***也开展了大量调解活动,诉前、诉讼中、诉讼后,几乎可说只要从踏进***的第一天开始,调解伴随始终。
当时,有业内外人士笑称***可以叫作“调院”。
当然,在经历了高潮期后,大家也开始反思,过度的调解会否反而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因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让调、判比率更加合理。
如今,调解依然是***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对于民事诉讼的实体性终局处理的文书就包括了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常我们合称的***裁判文书中,其实是暗含了民事调解书的。
***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效力,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对这部分***调解(民事调解书)是具备非常强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不过,***调解过程中,不一定都以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也有可能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但***取撤诉方式结案。
具体说就是,双方当事人也***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甚至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签署了相关协议(可能叫调解协议,也可能叫和解协议),但***对这一协议并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也就是没有做相关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
而是***取变通方式,由原告方向***申请撤诉,而撤诉的隐含条件就是被告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一定款项,或者其他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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