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股权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分割
与分割其它财产相同,离婚时能够分割的公司股权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财产或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则不能进行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②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二、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想要弄清婚前投资成立的公司,离婚的时候到底要不要分割的问题,可关注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1条规定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2条规定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一方一个人婚前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配,对公司股权本身不会被分割。
就什么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的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广东高院认为仅限于已经实际分配的分红,上海高院认为还应当包括未分配的经营利润。
但是也有的律师认为应当不仅限于公司已经实际分配给股东的分红,还应包括未分配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不仅包括今年利润,还应包括营业收入形成的利润,资本公积金增加所形成的净资产增加额。
同时无论做何种解释,在司法上均存在不确定性,这给家庭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传承造成了风险,对高净值人士或者家族企业的影响。更深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提前利用法律工具提前进行隔离,或***取协议等方式进行法律上的风险排除。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7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