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债务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是“法庭调解”,可以由一方承担。但是这类“协商结果”往往不被债务人认同,法院在执行一方债务的时候也会“带着”另一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承诺”愿意承担所有债务的一方往往都是“言而无信”,之所以愿意承担所有债务,就是为了“快点离婚”,而女方听说对方承担了债务,也就答应协议离婚了。有这样一件离婚案的“受害者”:一位女教师,靠“打拼”买了两处房子,可是丈夫在“打拼”中欠了好多钱,而且丈夫有了外遇,更让这位女教师欲哭无泪的时候,丈夫提出了离婚。于是丈夫和他协商,房子归没人一处,孩子归女方,抚养费3000/每月,145万元外债归丈夫偿还。就在离婚的半年后,这位女教师接到发现的电话“传唤”:明天早9点到***去一次。原来是前夫没有如期还款,被人诉讼到了***,由于该欠款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所以牵扯到了她,她被列为共同被告,这还不算,“分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也被人家做了保全。到头来还是承担了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离婚时承诺完了之后,都不去做,都认为“离了就没事了”,其实不然。共同债务不是因为婚姻的解除就可以“解脱”了。所以,最好在对方承诺单独偿还债务时,能一同找到对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一下,这样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
搞清楚离婚之后你俩的关系就像我俩的关系一样各是各,你的任何行为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来讲,与前妻没有一毛线的关系。不过从你的问问题的小久久上可以看出你一定是没有担当的男人,至少不够男人,前妻离开你是对的。希望你摆正你的位置,从此开始你的新生活,若经营顺利,你也许还有下一段爱情;若经营不顺,你最好独善其身,不害别个。
这个问题的描述不太清楚,婚姻期间你借给你妻子的20万元,怎么定性了,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如果你在婚姻期间,这20万元你是找朋友借的,或者这20万元是你的婚前财产,你借给你妻子,你妻子做的生意没有特殊规定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了,如果有债务,肯定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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